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24日,青海银行海南州分行(贷款人,甲方)与鑫达公司(借款人,乙方)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青银1401行流贷字2020年第000246号),约定“1.1经乙方申请,甲方同意向乙方发放流动资金贷款,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佰万元整(¥5000000.00)……3.1本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12个月,即从2020年12月24日至2021年12月24日……3.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起始日与借据不一致时,以实际放款时的借据所载日期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4.35%……7.1.1贷款到期,一次还清,利随本清……7.2.1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11.4.5贷款逾期的,对乙方未按时还清的本金和利息(包括被甲方宣布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的贷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其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罚息利...(本文书还有36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