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法官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上诉人秦**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秦**的一审诉讼请求;2.判令秦**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对案涉碳纤维布的粘贴面积认定错误。一审判决认定:证人李*某到庭证实秦**对涉诉工程每层楼的窗口均粘贴碳纤维布。秦**计算的粘贴碳纤维布工程量为每个窗口1.2米×**层×2面×2.9米×56个=779.52m?0?5,按658m?0?5每平方米30元主张工程款为19740元(判决第5页第4自然段)。该认定既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又没有任何有效证据予以支持。1.我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原本不存在任何工程款争议。一审中我已经依法提交了由发包方北京建工集团制作的案涉工程的施工方案、案涉工程的施工图纸及施工照片、案涉工程的工程量及价款、案涉工程的结算明细等相关证据,结合对方提交的工程明细及认可的付款事实,...(本文书还有46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