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与被告福建某某**、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编号**××××089《中国建设银行小微快贷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269883.01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6日的利息(含罚息)5595.70元】;以上暂合计金额为275478.71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
事实和理由:2022年3月8日,被告福建某某**向原告申请变更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地址等事项,银行审核后同意被告福建某某**对公账户3505********。因需要资金用于日常生产经营周*,被告福建某某**向原告申办“小微企业快贷”业务。2022年7月4日,被告福建某某**作为借款人、被告蔡**作为共同借款人通过电子渠道与原告签订编号**××××08...(本文书还有8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