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浙江金汇******因与被上诉人国网浙江************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1)浙06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金汇******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案涉合同对逾期支付电费约定的违约金,违背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上诉人关于违约金过高,应予返还的主张依法成立。二、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多缴违约金160余万元,存在诸多因素,一审认定上诉人“违约性质恶劣”与事实和法律均不符。综上,请求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国网浙江************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护了诚实信用原则,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原告浙江金汇...(本文书还有23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