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镇江某某********(以下简称镇江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芜湖某某******(以下简称芜湖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皖02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镇江某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芜湖某某公司的一审诉请。事实及理由:一、一审判决对案件事实(合同履行)认定错误。1、一审判决将2022年11月14日,本案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供销合同》(合同号:zjyf-y*******)与2022年11月15日,芜湖某某公司与江苏某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某某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供销合同》混为一谈。其中:另案(2023)皖0208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2022年11月15日,原告芜湖某某公司(以下简称买受人)与被告江苏某某公...(本文书还有36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