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诉被告龙**、中国平安*****************(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仲卫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诉称:2019年9月20日6时23分左右,龙**驾驶车牌号为湘a×××××的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沿大公镇区由东向西行驶至海安市大公镇区于坝村**号组十字路口时,遇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亦经该路口,双方车辆发生碰撞,致原告跌倒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2019年9月24日海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案涉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保险。现要求被告赔偿下列损失:医疗费28829.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本文书还有8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