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上海立居**********(以下简称立居公司)、程**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21年4月20日、10月20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立居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三次均参加诉讼,被告立居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参加了第一次庭审,被告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上海立居**********清偿借款本金1,420,000元;2、判令被告上海立居**********承担借款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年息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判令被告程**对上述两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程**系朋友关系,2018年初被告程**称自己出资经营的立居公司缺少资金,便以公司项目合作为名于2018年3月31日以立居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新疆xx有限公司项目合作协议》,约定按照工程结算价的15%给原告作为利益分成并保证纯利润为75万元(即约定原告只享受固定保底盈利分配,不承担任何经营亏损风险)。之后原告根据被告程**的要求陆续将1,420,000元本金转入被告程**及被告立居公司的账户中,期间原告并未参与项目的管理与经营,被告立居公司收到项目款项后也未支付分文给原告。综上,因原、被告双方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只约定原告享有固定且保底的盈利分配权益,而不承担亏损,原告也未参与经营管理,所...(本文书还有63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