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银消费******(以下简称北银公司)与被告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牛**:1.偿还北银公司借款本金25000元以及逾期滞纳费、账户管理费(截至2022年11月25日的逾期滞纳费7874.9元和账户管理费5399.74元,自2022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滞纳费,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收);2.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7日,牛**因装修用途向北银公司申请贷款,并签署了消费贷款申请书及贷款条款(以下统称为贷款合同)。贷款合同约定,北银公司向牛**发放金...(本文书还有26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