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宏泰********(以下简称河北宏泰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以下简称马鞍山东恒公司)、第三人四川宏泰**********(以下简称四川宏泰熊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宏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马鞍山东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芮**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四川宏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北宏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工业产品采购合同及采购合同变更协议。二、依法判令被告马鞍山东恒公司退还原告河北宏泰公司货款77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主张从2020年12月3日至合同解除之日,按照合同总额的日千分之八支付违约金。在合同解除之日,被告还应支付合同总额的15%的违约金。三、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马鞍山东恒公司承担。
被告马鞍山东恒公司辩称:1、案涉合同是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附件也是跟第三人约定的,合同变更之后,被告依照合同变更协议交付了产品,被告交付的产品是根据合同附件技术协议约定生产的,并且在交付之前,原告曾派三位工作人到被告厂家进行预验收,在预验收合格之后,被告才发货的。被告认为,原告现在诉称的产品不能生产,是不是设备的原因造成的;被告所生产的设备是不是符合技术协议的约定是本案的焦点。到目前为止原告并没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的设备不符合技术协议的约定。2、根据双方合同第二项...(本文书还有58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