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与被告某某财产**************(以下简称某保财险公司)、马**、第三人青田县预****************(以下简称青田救助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结合庭审陈述变更后):1.依法判决原告叶**的损失628378.65元先由被告某保财险公司在×××号小型轿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和第三者商业险的范围内以及在×××号小型普通客车的交强险无责赔付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马**和陈*1承担50%;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审理中,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追加陈*1为被告、某某工程****(以下简称某某工程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于2024年3月14日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马**、被告某保财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第三人青田救助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1、第三人某某工程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院认定下列...(本文书还有33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