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与被告陈**、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22日、2022年12月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两次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被告张**经本院依法送达应诉文书及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暂算至2022年9月30日为300000元,后续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14.8%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被告...(本文书还有17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