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李**、某某财产********************(以下简称某某财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李**、被告某某财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1050.00元、打车费300.00元,合计13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5月5日5时许,被告驾驶冀hr××**号小型轿车在平泉市××***小区内倒车时,与在御***小区内停放的原告所有的冀h0××**号小型轿车相撞,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2024年5月5日13时20分,原告报案至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平泉市交警部门以事故发生后未保留事故原始现场无法认定事故责任为由向原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本次交通事故是由于被告在御***小区内倒车与原告停放的车辆相撞所致...(本文书还有13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