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财保公司”)与被告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财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财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王**赔偿原告财保公司已经支付的保险赔款24266.3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该款项之日止的利息;2.请求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王**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21日14时许,王**驾驶二轮电动车沿庆云县开元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明***小区东门左转弯时,与顺行张洋驾驶鲁ay××××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王**受伤。事故认定书认定王**与张洋负事故同等责任。鲁ay××××号小型汽车在财保公司处投保有车损险,该车辆在此次事故中的维修费用48532.55元,经被保险人要求财保公司已经理赔完毕。被保险人已向财保公司出具了索赔权转让书,其将取得...(本文书还有23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