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诉被告北京市延******(以下简称延庆区政府)行政处理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石河营建材市场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对所投资建设的建筑物享有所有权、出售权、出租权,并于每年元月10日之前缴纳土地占用费等费用,协议签订后,原告缴纳房款,并一直按时缴纳土地占用费。2021年7月5日,北京市延******发布京延政地征〔2021〕40号《征地公告》,就延庆区小营村、石河营村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的征收土地有关事项进行了公告,原告的房屋被列入腾退范围。现原告的房屋己经被强制拆除,但是原告尚未签订补偿协议,未获得任何补偿。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告提交了《补偿安置申请书》,但被告作出《北京市延******关于对田**〈补偿安置申请书〉的答复意见》(以下简称被诉答复)称,补偿事宜属于原告与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石河营村民委员会(原名称延庆县延庆镇石河营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石河营村委会)、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石河营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石河营经济合作社)...(本文书还有23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