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和**与被告睢县长岗***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非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被告睢县长岗***法定代表人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从1986年6月1日至1997年11月2日存在劳动关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于1986年6月开始在被告睢县长岗***工作,1986年12月招收为全民合同制工人,1997年8月7日经睢县人事局同意聘用为干部。1997年11月2日,经睢县人事局同意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后于19...(本文书还有5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