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青海嘉沛*********(以下简称嘉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海东市乐**********(以下简称金成公司)、一审第三人海东市乐*************(以下简称华西公司)、湖北飞升******(以下简称飞升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23)青02民终****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嘉沛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申请再审。事实与理由:
一、截至目前,嘉沛公司愿意继续履行《海东市乐都区荣盛绿***小区债权、债务抵顶协议书》(以下简称四方协议),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商铺2187.5平方米;地下室**号.17平方米”,二审法院既然认定本合同有效,又判决驳回金成公司的诉讼请求,自相矛盾。
案涉四方协议对房屋具体楼栋门牌号约定不明的...(本文书还有29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