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方**因与被上诉人重庆两江************(以下简称寰润公司)、原审被告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21)苏05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方**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对本金金额及利息的计算标准认定有误方**、何*与寰润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签订《不动产贷款抵押合同》属实,但在2019年12月11日寰润公司发放借款74万元当日,即要求方**以交纳服务费的名义转账至指定账户48804元,变相收取高额利息因此,方**实际借到的本金金额应该为691196元一审法院以年息24%的标准计算罚息,违反法律规定方**认为,相应利息的计算标准应以年息15.4%为限被上诉人寰润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原判方**所述交纳服务费与事实不符寰润公司是经过审批成立的金融机构,可以适用年息24%的上限标准计算罚息寰润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方**、何*立即归还借款本金7400...(本文书还有33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