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郑**、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诉讼期间,原告撤回对刘**的起诉,本院依法裁定准许。被告郑**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补偿款30817.78元,并依法判令给付原告迟延履行利息至实际支付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郑**依照持股比例90%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968.2元。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天津市津苏房地产有限公司股东,天津市津苏房地产有限公司于1995年12月9日成立,2004年2月20日,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并办理了注销登记,且在清算报告中承诺在公司注销登记后,如有遗漏债权债务由全**东负责。2005年1...(本文书还有35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