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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张**等民事申请审查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裁定书
  • 案号(2024)皖民申*号
  • 审理程序:再审程序
  • 审结日期:2024-06
  •  
  • 【案例概要】

    再审申请人谢**因与被申请人张**、张*、安徽某华**、涡阳县某***、杨*、王**及一审被告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皖12民终****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谢**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法院以应当先行确认张*系代持安徽某华**股权,然后安徽某华**债权人才享有债权人撤销权为由驳回起诉,与已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根据一审裁定书查明,张*、张**、安徽某华**所持有涡阳县某***100%的股权系代安徽某华**持有,整个“河畔清华”项目运作中系由安徽某华**注入巨额资金,张**及安徽某华**为防止项目被债权人查封,2014年8月指示张*将其名下剩余涡阳县某***20%股权及法人过户给王**。结合谢**向法庭提交的相关合作协议、转账流水等资料及张*、张**、安徽某华**向法庭提交的情况说明和庭审笔录,足以证明一审法院已查明涡阳县某***“河畔清华”项目系安徽某华**投资的事实。一审法院在客观事实如此情形下,却...(本文书还有232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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