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优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君臣********(简称“君臣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优酷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驳回君臣公司的诉讼请求;3.君臣公司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涉案歌曲系用户上传,优酷公司仅提供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本文书还有97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