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柴*、陈*、金*、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肖**,被上诉人陈*及其与柴*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赵**、原审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2024)豫0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2.改判驳回柴*、陈*关于“不得执行位于郑州市xx区**街**号**号楼**单元**层**号房屋(房产证号:郑*权证字第1**1、1**2。以下简称案涉房产)”的诉讼请求;3.柴*、陈*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遗漏查明柴*、陈*在购房过程中存在的诸多过错情形。1.柴*、陈*购房前未查询案涉房产是否办理房产证,存在明显过错。2.房产价值巨大,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购房者负审慎购买的注意义务,柴*、陈*无视审慎注意义务,反而放大购房风险,未依规办理购房的网签备案、预告登记,放弃购房资金的监管,并在正式签订购房合同前支付117.5万元购房款,没有约定房产过户的时间。3.金*、李**在2016年1月以所有权人身份带领上诉人及评估公司工作人员进入案涉房产内部现场考察,说明柴*、陈*未能有效通过占有公示其购买案涉房产,负有过错。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法院未区分中国某某**与柴*、陈*的权利顺位存在错误,中国某某**的抵押权保护顺位明显优于柴*、陈*的一般买受人物权期待权。2.针对本案抵押权与一般买受人物权期待权冲突问题,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本文书还有67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