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60000元,并从借款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困难,向原告借款160000元(大写:拾陆万元整),并于2021年2月5日亲笔书写借条一份,并口头承诺尽快归还借款。后原告急需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祁**辩称,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事实,但是并未向被告支付借款,双方没有形成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双方是合伙关系,但是没有结算。应当驳...(本文书还有11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