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与被告浙江农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诉称:自2021年至2022年5月份,被告浙江农港**********(以下简称农港公司)陆续从原告处进购水果。2022年7月13日,经双方结算,农港公司尚欠郑**水果款人民币301825元。农港公司出具结账单一份,载明欠款金额以及逾期付款法律责任。双方结算后,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向贵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水果款301825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相应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用16000元,以上两项合计317825元;3.判令本案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文书还有6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