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市某*********与被告东莞市某*********、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于2023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市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梁**到庭参加本案的诉讼。被告东莞市某*********、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佛山市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东莞市某*********向原告清偿货款35707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从2022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为1205.11元);2.被告刘**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东莞市某*********于2020年9月7日及9月20日发生买卖关系,被告东莞市某*****...(本文书还有22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