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赵**、哈尔滨市**********(以下简称某某)诉被上诉人哈尔滨市**********(以下简称某某)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2023)黑7101行赔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4月30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某某行政机关负责人马**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5年11月12日,某某因案涉房屋系违建将其强制拆除。2018年9月20日,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某)作出哈外政复决[2018]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赵**、赵**因不服哈外政复决[2018]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黑01行初****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某某作出的哈外政复决[2018]2号行政复议决定第一、三项;赵**、赵**应就行政赔偿争议起诉某某。赵**、赵**不服上述判决,提出上诉。2020年6月3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黑行终****号行政判决书,认为赵**、赵**直接对某某主张赔偿更有利于化解纠纷,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本文书还有49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