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款时间:2020年1月2日首次逾期时间:2021年2月2日欠款情况:截至2021年10月26日,张**未偿还的本金为190,718.23元。按合同约定计算拖欠利息22,475.24元,拖欠罚息6,938.18元,拖欠复利3,023.52元。
本院认为。
民事合同系当事人订立权利义务关系的自由意思表示,依法成立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相对人均应按照合同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未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张**与平安银行成*分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即成立生效。合同签订后,平安银行成*分行按约向张**发放了借款,张**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平安银行成*分...(本文书还有6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