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男,住陕西省镇安县。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2022)陕10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2022)陕1025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事实认定错误,案涉20万元借款上诉人已经在2015年10月15日清偿,清偿数额22万元。故请求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雷**辩称,上诉人陈述借款已经清偿与事实不符,且上诉人并未收回借条。答辩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一直在向上诉人催要借款。上诉人提供的转账凭证与本案无关,该转账款项系2015年答辩人在上诉人经营企业负责会计、出纳工作期间,上诉人转账给被上诉人...(本文书还有20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