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丁*,男,1987年5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再审申请人吐*因与被申请人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新2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吐*申请再审称,2019年9月25日被申请人丁*向再审申请人借款27万元,其在原审庭审中提交的30万元转账记录是为归还再审申请人购买车辆的购车款,而非归还借款,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吐*主张案涉丁*于2020年8月10日向其转账的27万元并非偿还案涉借款...(本文书还有6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