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12日晚,被告人崔**酒后在中山市xx镇xx府**幢**座**房,与其妻子被害人赵*因琐事而发生纠纷,期间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头部七下,致使其右眼眶下壁和内侧壁骨折。经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赵*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24年8月29日,公安人员在中山市xx镇xx路xx号xx电器有限公司将被告人崔**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崔**垫付医疗费人民币1702.46元,赔偿被害人赵*人民币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在开庭过程中也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本文书还有5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