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与被告马**、朱**、马**、朱**、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被告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朱**、马**、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9000元,支付利息1500元,共计905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相关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4年11月19日,被告朱**、马**以资金周*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马**、朱**、马**三人提供担保。原告以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付借款7万元、以现金的方式给付借款3万元后,被告马**、朱**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自2024年11月19日至2024年11月29日,借款利息1500元。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偿还借款。
朱**辩称,借款属实,剩余欠款及利息于春节前还清。
马**、朱**、马**、马**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本文书还有13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