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孔**(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欠货款本金57,771.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2,369.5元(以62,771.2元为基数,利息按月息1%计算,暂从2022年1月27日起计算至2022年6月7日;以57,771.2元为基数,利息按月息1%计算,从2022年6月8日起计算至2023年10月26日,后续利息仍以此方式继续计算至款项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购买水泥,原告向被告提供相应的水泥后,双方进行了对账结算。根据原、被告对账核算,截至2021年10月26日,被告尚*原告62,771.2元,2022年6月7日支付5,000元,尚*57,771.2元货款未支付。同时约定被告应于2...(本文书还有13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