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江西国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对原告房屋的整个楼板用碳纤维进行维修加固;2、判决被告因未及时维修导致逾期交付房屋给原告造成利息损失72803.26元(利息损失以购房款887904元为基数,按双方约定的利率4.35%计算,自双方约定交房次日2021年6月1日起暂时计算至2023年4月19日止);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4439.52元(887904元×0.5%);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在庭审中表示放弃第三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于2019年3月27日与被告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金溪县香都大道南侧(象山中学西侧)项目核准名称为“国鼎.金溪府”楼盘中的**栋**号商品房一套。合同中对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第十二条约定逾期交付责任:“逾期在60天之内,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60日内,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本文书还有48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