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行质证认为,证据7和证据8是从关家河滩公司走的账,是根据民和海源公司的意思付款,因双方确定的是每个季度结息,民和海源公司在每个季节中的还款中均认可国开行的划扣行为,不存在强行划扣问题。
当事人围绕诉求依法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8月30日,国开行与民和海源公司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号。合同约定国开行向民和海源公司借款13000万元,用于民和县湟水河上西川水电站工程项目,借款期限自2013年9月9日至2031年9月8日止。2013年9月9日至2016年9月8日的借款利率为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以上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2016年9月9日至2031年9月8日,借款利率为2016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以上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0%;逾期还款按合同约定利率的130%计收罚息。
同日,华夏金谷公司、中绿担保公司、中桥担保公司分别与国开行签订《保证合同》。其中双方约定华夏金谷公司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5000万元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中绿担保公司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5000万元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中桥担保公司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3000万元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同日,倪**、龚**与国开行签订《保证合同》,双方约定对民和海源公司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同日,民和海源公司与国开行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约定民和海源公司就其对民和县湟水河上西川水电站项目建成后享有的收费权及其项下全部收益对上述借款13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质押担保。2013年9月9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息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进行应...(本文书还有82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