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重庆小某******(简称小某公司)诉被上诉人重庆两江*******(简称两江新区管委会)行政复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05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20年11月19日,谭*向重庆两江*******(简称两江新区社保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两江新区社保局于2020年12月3日受理。2020年12月8日,两江新区社保局通过电话15683****x5与小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联系,告知谭*申请工伤事宜,并确定送达地址。当日,以邮政特快专递向小某公司邮寄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及谭*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寄送地址为重庆市大渡口区钢铁支路重庆建工第某分公司,收件人杨**,电话15683****x5。随后,两江新区社保局收到加盖有小某公司印章的送...(本文书还有20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