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单**(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熊**、施**、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财保渝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告熊**、人民财保渝水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熊**、施**赔偿原告单**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5,216元,被告人民财保渝水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12日,被告熊**无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赣k8××**北京现代小轿车沿分宜天工大道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驶至分宜县天工大道与钤山路口南侧10米路段与同向原告驾驶往左拐车道变更车道的无号牌蓝色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2021年7月20日侦查机关认...(本文书还有33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