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丹东海洋******(以下简称海洋重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进出***(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最高额抵押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京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海洋重工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进出口银行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为:(一)一、二审判决认定进出口银行债权在主债务人丹东港集团破产重整计划执行过程未获足额清偿,所依据的管理人出具的说明及相关咨询报告存在重大瑕疵及与事实不符的情况,不能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依据。(二)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案涉的267567072.82元均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未获清偿的部分,应转入普通债权继续清偿,而不是向担保人主张,但《关于进出口银行对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说明》根本没有考虑这一情况,因此该说明中的清偿情况与事实情况不符,与法律相悖。(三)海洋重工公司有新的证据,足以支持进出...(本文书还有12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