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闫**之父与被害人闫某将系兄弟关系。2020年4月24日9时许,闫**因琐事与闫某将在汝州市温泉镇冯*村村民委员会院内发生争吵,后二人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闫**手持一根黑色棒球棍将闫某将打伤,造成闫某将两侧鼻骨、鼻中隔及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汝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闫某将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闫某将表示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关于民事赔偿问题其另行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上述事...(本文书还有43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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