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阙**诉被告广州市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阙**及被告广州市海*******的委托代理人卢**、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货款3元并依法赔偿1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1年7月2日在被告处花费3.5元购买一件“卫龙大面筋102g”,该商品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2月26日,保质期为120天,该商品已过保质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等规定要求被告退款及赔偿一千元。
被告广州市海*******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本文书还有26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