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东营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及原审第三人东营市傲*********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59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人民****************上诉请求:1.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591民初****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王*诉讼主体不适格,一审法院认定错误。1、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已向该第三者赔偿的,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主张赔偿。同时,根据该条第二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上诉人认为,《保险法》六十五条第二款的适用应当从整体的立法本意去理解,即责任保险的适用必须基于被...(本文书还有50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