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与被告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叶**立即支付某**货款52264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5倍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2.叶**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过程中,某**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中的货款为42264元。事实与理由:叶**因经营需要向某**购买布料。2023年1月9日,双方对账结算,叶**在某**提供的《欠款凭证》上签字确认,结欠某**货款82264元。后经某**多次催讨,叶**支付40000元,至今尚欠货款42264元。
叶**未作答辩。
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叶**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书面提出异议或提供反驳证据,应视为其自愿放弃相应的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对某**提供的证据...(本文书还有9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