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公司)与被告崔**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35090.25元、保费933.11元,利息损失(利息以代偿金额及保费数额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崔**于2017年2月15日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银行)签订合同编号为:53921716000331的个人贷款合同,向光大银行沧州分行贷款52000元。2017年2月10日被告向原告投保...(本文书还有18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