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辽宁华某******(以下简称“华某公司”)与被上诉人马**、辽宁天某**********(以下简称“天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3)辽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上诉请求:一、请求撤消于洪区法院(2023)辽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二、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由马**和天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和承担诉讼费用以及律师费。事实与理由:马**一审中提交的华某公司与天某公司签订的《工程项目投标合作议定书》仅为复印件,并未提交该协议原件,对该协议真实性有异议,不应被法院采纳。马**2019年在华某公司参加社保,但案涉合同签订于2017年11月,说明马**在2017年签订协议时并不在华某公司工作,不可能是职务行为。马**未向法院提交其与天某公司或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或参保明细,无法认定马**与二公司的隶属关系。天某公司201...(本文书还有39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