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深圳市中*********(以下简称中睿公司)、尚**、甘肃煤炭**********(以下简称煤炭公司)、甘肃东方******(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中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苗**、被告尚**、被告煤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被告东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雒晓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67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6月16日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按同期lpr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东方公司投资“甘肃东方******年产50万吨磷酸钛锂项土石方工程”项目,煤炭公司承建施工并将该工...(本文书还有18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