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与被告盖**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盖**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某某**********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截至2023年12月29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分期金额)43827.96元、利息47469.22元、费用32058.26元,共计123355.44元,并支付自2023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费用(按信用卡章程及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计算);2、要求被告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9000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19日,被告盖**在原告处申领龙卡分期信用卡一张,卡号**********,额度45000元。被告开...(本文书还有12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