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男,1959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咸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男,1984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咸新区。
上诉人钟**因与被上诉人董**、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钟**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董**、董**按照“房屋评估报告”支付钟**拆迁赔偿款183923.27元;3、改判董**、董**向钟**支付拆迁赔偿款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83923.27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9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动分段基数逾期付款损失,暂计至2021年6月16日为22530.65元);4、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董**、董**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一、关于赔偿款事宜,《钢结构厂房建设合同》已约定清楚。而根据“房屋...(本文书还有42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