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沧州韩*********(以下简称:韩*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以下简称:城建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城建公司经传票传唤,无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票据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因经济往来,合法收到被告背书的商业承兑票据一张,票据号码是xxx,汇票到期日2021年8月26日,票据金额为十万元。该汇票到期后原告提起付款人付款被拒。依据票据法原告作为持票人有...(本文书还有16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