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池*,住山西省太原市。
再审申请人薄*因与被申请人池*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薄*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申请人三间房屋系被申请人的恶意拆除行为所致,2016年被申请人在未告知申请人的情况下便擅自将该宅基地上的五间住房拆除并翻盖为塑料大棚,对此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在(2021)晋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已有认定,并非被申请人所辨称的该房屋在洪涝灾害中自然灭失,被申请人的行为显然是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因侵权行为造成损毁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对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恢复原状符合法律规定。在一、二审庭审中申请人提供了涉案房屋在2005年被申请人结婚时的两张照片...(本文书还有8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