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于**因与被上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24)云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张**,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张**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张**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一,张**所提交的《欠条》及共计23100元的支**、微信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其出借80000元给于**的事实。张**并未举证证明其诉请80000元款项的构成,对其中多少金额为转账借款,多少金额为信用卡套现消费未举证证实。且基于张、于二人曾系男女朋友关系,张**向于**所转的23100元无法证实系借款。一审法院仅凭《保证书》和《欠条》便认定56900元为于**使用张**信用卡套现和消费产生的欠款,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第二,于**已按期返还欠款,不应承担逾期利息。于**出具的《欠条》载明所欠张**款项为80000元,承诺于2019年4月11日前还清。事实上于**通过微信转账向张**信用卡还49200元,支**转账还款10531.56元,微信转账还款58314.45元。共计还款118046.01元,已按时还款。第三,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张**诉请不应得到法院支持。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予以改判。...(本文书还有57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