璜尚公司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营业执照,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2、《防水工程施工合同》、《阳光学府非机动车棚改造合同书》、《阳光学府非机动车棚地面硬化合同书》,证明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书,原告将案涉工程施工完成,被告未给付工程款;3、(2020)皖1623民初****号
案件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证明案涉工程已经被告全部验收并交付使用,且工程已经测绘,验收报告回执均在卷的事实;。
4、住房发展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本案案涉款涉及到住房维修专项资金余额尚有190万元的事实。
阳光学府业委会辩称:1、施工方在阳***小区建设非机动车棚及进行房顶漏水维修,利辛县房管局因金额巨大,施工方没上报审批,工程没有经过招投标,存在先施工后交材料,工程违规施工,程序不合法,且没有合格的质检报告及价格审计报告,拒付工程款;2、被告不具有维修资金使用权,如何使用维修资金由第三人决定,被告一直配合原告申请...(本文书还有36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