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榆树市某***(以下简称某海鲜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24)吉01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1.维持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24)吉018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2.撤销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24)吉018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3.判决某海鲜店赔偿刘**9180元;4.一审、二审诉讼法全部由某海鲜店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商品“阿根廷红虾”未标示进口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属于标签瑕疵,存在不当,理由如下:首先,《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其次,《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第4.1.6.3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本文书还有5155字未显示)